菲律賓政治
- 發佈日期 :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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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共和國是一個共和制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的總統制。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兼武裝部隊總司令。 菲律賓國會由參議院與眾議院兩院組成。參院24席,任期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參議員是由全國普選選出,每三年改選半數。眾議院274席,任期是三年,得連選連任兩次,其中222席由公民直選,其餘52席由各黨派席次比率推舉。司法機關由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廉政法院及伊斯蘭教法院組成。
菲律賓1987年憲法恢復了1935年憲法中所規定的美國式三權分立政治體制,即總統行使行政權;立法機關由兩院制的國會組成,行使立法權,司法機構行使獨立的司法權。
1987年2月2日,菲律賓就新憲法舉行全民投票,結果以76%的支持率通過了新憲法。
新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政府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國家政策的基本原則是制止戰爭,人民的權力高於一切;菲律賓政府遵循國家根本利益的原則,堅持不懈地奉行獨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確保社會正義並完全尊重人權;誠實而正直地服務於大眾;規定地方政府具有自治權,以及保護家庭,促進教育、文藝、體育、私營事業、農村和城市改革的發展,保證婦女、青少年、城市平民和少數民族的權利。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政體。總統擁有行政權,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6年不得連任;總統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政府重要職務。總統無權實施戒嚴法,無權解散國會,不得任意拘捕反對派;禁止軍人干預政治;保障人權,取消個人獨裁統治。 軍隊不得參政,不得支持任何政黨;對美國的軍事基地維持到1991年協議期滿後由公民投票決定是否再延長;明確規定菲實行經濟開放政策,鼓勵外資進入,鼓勵和負責實行公正的土地分配;規定要將穆斯林聚居的棉蘭老和北呂宋科迪勒拉地區劃為特別自治區。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院有24名議員,由全國選民投票選出,眾議院由250名眾議員組成,其中200名由各地區選民投票選出,25名由參選獲勝政黨委派,其餘25名由總統任命。
新憲法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可對憲法進行修改:
(1)經由四分之三的國會議員投票贊成;
(2)憲法大會提出修憲建議;
(3)經由12%的全體選民提交修憲請願書,且每個選區的選民人數必須超過3%。
在第一、二種情況下,任何對憲法的補充案或修正案在國會批准之後,必須不得早於60天和遲於90天付諸全民公決,多數贊成即生效;在第三種情況下,當選舉委員會對請願書的合法性予以確認之後,該修正案須在相同時間內付諸全民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