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政治
- 發佈日期 :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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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是個實施聯邦議會民主制和選舉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最高元首是國家的象徵及名義上的軍事最高統帥,由九個馬來州屬的蘇丹在統治者會議中選出。
由於曾經被英國殖民統治,所以政府系統沿用了西敏制制度,也就是內閣制[1]。首相所領導的內閣是聯邦政府的實際領導者(政府首腦),憲法規定首相必須是來自下議院的議員,且最高元首在委任一名首相時必須確定其得到下議院多數議員的支持;內閣部長則必須是上議員或下議員、且由首相向最高元首提名委任。值得注意的是,大馬首相的基礎權力主要來自政黨的支持,黨強則政權強,反之亦然,而執政權力主要依靠國會議員的支持,而議員的數目主要來自政黨[2]。
國會分別由上議院及下議院所組成,70位上議員任期為三年,最多可以擔任2屆。26位上議員是由十三州的州議會選出(每州各有兩位);四位上議員由最高元首在聯邦直轄區中委任(分別是吉隆坡兩位、布城和納閩各一位);其餘的四十位上議員則由首相向最高元首提交委任。222位下議員是在全國大選中被選出,任期最長五年,大選可提前舉行。
州政府由州議會選出的州務大臣(或首席部長)所領導,州議會的作用是輔助各州統治者(或州元首),並且擁有徵收門牌稅、娛樂稅、酒店稅、土地礦山和森林稅的行政權。
種族政治一直是馬來西亞政壇上存在的問題,玩弄種族情緒也是「某些」政客常用的手段,尤其是挑撥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種族情緒。一些伊斯蘭宗教司會向信徒傳播政治理念,以便達到政治上的目的,馬來西亞的甘榜經常有這些政治性的宗教場所。
馬來亞聯合邦於1955年,舉行第一屆全國大選開始,經過1957年獨立,由巫統領導的「聯盟」開始執政,當時的巫統主席東姑·阿布都拉曼聯合馬華公會及國大黨等其他各族領袖向英國政府爭取馬來亞獨立。1963年與新加坡、沙巴及砂拉越組成馬來西亞後,國會增加了來自東馬及新加坡的各黨議員。之後由李光耀領導的新加坡州政府與聯邦政府對種族政治的分歧,迫使新加坡於1965年獨立,隨後東姑·阿布都拉曼領導的執政聯盟在1969年大選中受到重挫,引發了五一三種族暴亂。1973年由第二任首相阿都·拉薩邀請更多反對黨加入政府,將原有的執政集團聯盟擴大成國民陣線政府以穩定政局,但為了平抑各族的政治勢力,強調馬來西亞的「非殖民地化」,馬來西亞首相一直是由巫統領袖擔任。